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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在赣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本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本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我省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我省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三)款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呈批表(文教类/经技类)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近二年内在中国境内工作过的外国专家须提供原聘请单位的推荐信原件)

       (三)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四)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六)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一条“申请条件”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一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一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一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一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批

        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行政许可的,发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各设区市外国专家局局长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仍未补正的;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3、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4、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有关注意事项:

    1、年龄:外国专家在60岁以上的不鼓励聘请。个别优秀的放宽到65岁。65岁以上需要聘请单位出具健康担保函。70岁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行政许可;

    2、健康:未成年的子女不需要健康证明;

    3、学历:严格外专学历或资格验证。非英语类证书需要出具正规翻译公司的翻译件原件;

    4、发往地:《来华工作许可证》发往地参考外事部门签发的《签证通知书》;

    5、合同:所有合同需要加盖公章原章。聘请外教的合同一定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6、行政许可不允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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