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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办理指南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均须申请该证书。

        一、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二、申请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四)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五)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除中央部(委、办)属和省属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资格外,其它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延伸窗口提出申请。

        (二) 受理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

        2.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教育、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整个审查过程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市级、省级外国专家局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又省外国专家局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国家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 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 国家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请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四、年检注册

        省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组织全省的年检工作,各设区市外国专家局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市的年检报告,省外国专家局汇总核实后于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我省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 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 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 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 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五、其他事项

        1、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

    2、凡没有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如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外国专家局将会同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六、受理要求

    (一)各窗口延伸前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04139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受理工作。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办理指南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均须申请该证书。

        一、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二、申请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四)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五)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除中央部(委、办)属和省属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资格外,其它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延伸窗口提出申请。

        (二) 受理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

        2.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教育、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整个审查过程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市级、省级外国专家局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又省外国专家局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国家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 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 国家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请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四、年检注册

        省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组织全省的年检工作,各设区市外国专家局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市的年检报告,省外国专家局汇总核实后于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我省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 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 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 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 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五、其他事项

        1、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

    2、凡没有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如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外国专家局将会同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六、受理要求

    (一)各窗口延伸前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04139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受理工作。

    (二)各窗口前移单位要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受理登记工作,并保存好相关材料及证件存根以备核查。

    (二)各窗口前移单位要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受理登记工作,并保存好相关材料及证件存根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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