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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10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12    浏览次数:

    各毕业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非师范生通过面向社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应届师范生按省教育厅(赣教师字[2009]34号)文的有关精神办理。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一)考试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办法,报名时间:2010年2月25日8:00至3月25日24:00;报名上传电子版照片要求:近期1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彩色/黑白均可),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制作成电子文件(.JPG或.JPEG格式,分辨率150dpi,大小在30K以内);报名网址:江西教育网,www.jxedu.gov.cn;江西教师网,www.jxteacher.com

    考试报名参照公务员招考办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合格后,在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时,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教师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教师资格,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因不符合条件或填报虚假信息被取消认定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二)考试缴费、打印准考证,采用网上自助办法。

    时间:2010年3月5日8:00至3月30日24:00。网上报名成功人员名单定期在报名网站予以公布后,可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缴费、打印准考证操作。按照《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591号)的规定,考试费按每考生60元/科的标准收取。考生缴费成功,即可在网上随机打印准考证(具体操作办法,见网页上相关提示)。

    (三)考试内容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以《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部人事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为准;申请认定中学教师资格的以《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部人事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为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以《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部人事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为准。

    考试实行教考分离,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举办也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举办考前辅导培训班。如报考者要求参加考前辅导,应按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院校(机构)名单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9号)规定,自愿选择在有关高校培训(名单附后)。

    (四)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基于计算机的考试,在各设区市依据报名人数集中设置考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每科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两科考试连续进行(考单科者,按单科考试时间安排),60分及以上为单科考试合格成绩。

    (五)考试时间

    2010年4月9日开始,约一周结束。依据报考类别和考生所在地随机编排考场、考号,每位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逾期未参加考试,责任自负。

    3月5日起,报名成功者凭准考证信息,可登录江西教师网,免费进行考前模拟练习,熟悉考试题型和操作方法。

    (六)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考生可上网查询考试成绩,具体查询时间提前2天在网上公告。考生也可自愿要求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及时获知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尽快将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单科合格证书统一寄发给考生。

    今后,每学年安排两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一次认定,形成制度。2010年秋季和2011年春季各安排一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可作为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网络报名

    2010年在江西省内申请教师资格者,3月29日至4月30日期间,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申请报名。申请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与考试(测试)报名相同的照片,自行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申请人填写信息和上传照片出现不一致情况,造成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二)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3月5日至5月2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先办理2010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材料初审,具体办法严格按省教育厅《关于抓紧做好2010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名单初审和网报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0]01号)的规定办理。在确认应届师范生名单后,再与其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一道办理有关材料初审和现场确认。

    依据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和非师范教育类应届、往届毕业生以及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5种不同情况,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格在网上填写后打印):

    1、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初审材料基础上确认为师范生身份后,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与申请认定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2、2009年及以前毕业的历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初审和现场确认材料如下: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注明师范教育类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办理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参加教育教学实习三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原件(加盖公章)一份;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与申请认定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3、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合格有效证书;

    ⑥与考试报名、申请认定网络报名均相同照片四张。

    4、非师范教育类往届毕业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合格有效证书;

    ⑦与考试报名、申请认定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5、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者,由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申请者进行申请认定网络报名,具体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和办法另行通知。

    受理学历认证部门: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电话:0791-8609844,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403室。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参加教学实践,2010年是否参加教学实践,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从2011年开始,师范毕业生与非师范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取得实习实践鉴定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提前通知申请者。在现场确认时,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三)安排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面试试讲等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申请者体检、面试试讲等测试,具体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

    (四)上网认定

    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基本合格的,属应届毕业师范生的,补充核对参加全省师范生统一测试名单和学历证书原件;属非师范应届毕业生的,补充核对学历证书原件后,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0年7月18日前上网认定当年所有合格申请人的教师资格,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

    (五)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各级教师认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早启动认定程序,加快运作,力争6月底7月初先将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发到学生手中,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四、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我省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学校初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高等学校要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学校要把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作为事关学校和谐稳定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要加强领导,协助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初审和现场确认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要提前告知有关毕业生,从2010年起,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含国家“特岗计划”)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必须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成绩作为招聘选拔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得接受社会中介(公司)机构代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严禁将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设在中介机构,严禁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对群众举报的非法中介,初步查明后,要报告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严格审核学历证书,对发现的假学历证书,必须收缴,记录名单和身份证号,集中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依法处理。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把握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周密组织安排。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严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严把面试试讲质量关,注重思想品德考察,做好网上认定工作。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收费。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2007]179号)规定:“各地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运转、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时足额安排,并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各级教育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按照文件要求,及时、足额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安排到位,并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打击以教师资格认定谋取私利行为。

    六、违规处理

    1、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2、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省教育厅咨询举报电话:0791-8627978、0791-8627958、0791-6219536,电子信箱:shifc@jx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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